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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稅法常識—增值稅
前言:
身為在大陸工作的財務及採購主管,在日常接觸到最多的稅目,就是增值稅,但是在與供應商及內部單位溝通時,常會有不少感觸,覺得仍有不少人對交易相關的增值稅實務存在一定的誤解及不解,不利正常的管理及溝通,故將常見的基本觀念簡述一遍,希望對日後大家的工作有所幫助。
說明:
何謂增值稅?簡單來說,就是「針對貨物價值增加的部份課稅」。增值稅法第一條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,為增值稅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」。開宗明義,完全說明瞭增值稅的課稅主體及納稅人。
例一:
甲購入A產品一批,價值1000元,然後甲又將A產品以1500元賣給乙,則需對A產品增值的部份500元(1500-1000)課征增值稅。
很多人在大陸做生意,常常會有遇到17%或是3%的增值稅,甚至是6%及4%的增值稅,常會讓一些對稅法概念不深的人一時搞不清楚,這麼多檔的稅率如何去因應。其實分辨原則很簡單,以一般的產品買賣及加工交易,僅會有17%及3%兩檔稅率,只要銷售方符合「一般納稅人」(註一)資格,適用稅率即為17%,相對於一般納稅人,另有「小規模納稅人」(註二),適用稅率即為3%。至於所謂的6%及4%的稅率,則為2008年之前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稅率,因應2009年生效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修正條文,自2009年1月1日起,小規模納稅人現一律改適用3%之稅率。
例二:
延續例一之狀況,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之稅額計算如下:
1. 一般納稅人:
甲出售A產品之應納稅額:(1500 - 1000 ) × 17% = 85 元
2. 小規模納稅人:
甲出售A產品之應納稅額:1500 × 3% = 45 元
上述2之小規模納稅人之應納稅額計算似乎有與一般納稅人,以及「就增值金額部份課稅」之精神有所衝突,應該是就增值的500元課稅,為何是就銷售金額直接與稅率3%相乘得出?
其實最大之不同點,在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之進項稅(進貨部份之增值稅)不得抵扣,需視為進貨成本的一環,故每次其銷售,均可視為其銷售額就是增值額,這也是為什麼小規模納稅人稅率遠低於一般納稅人之原因。(相差14%)
一般納稅人 VS 小規模納稅人
以下為兩者銷貨毛利的比較:
假設甲方為一般納稅人,其進貨成本1,000元,銷貨金額1,500元,銷貨毛利即為500元。
假設甲方為小規模納稅人,其進貨成本則為1030(假設其向小規模納稅人進貨)或是1170(假設其向一般納稅人進貨),則其銷貨毛利為470或是330。
此時應該有人會問,可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如果是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貨,其銷貨毛利有470元,且稅金只有45元,則不是銷貨毛利應為470-45=425,還高於一般納稅人的420元( 500-80 ),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比較有利才是。其實這是個很大的誤解,且是很多對增值稅不瞭解的人最大之問題,常因此做錯判斷,以為自己佔了便宜,其實根本上就是吃了虧。
為什麼會這樣說呢,其實不止是大陸的增值稅,台灣的營業稅以及世界各國的流轉稅均有一個重要的觀念,就是這些稅最終目的是向終端使用者收取,也就是說,最後購入貨品且不再將其轉手的人(就像我們一般人買電腦、汽車及手機是自己用,不是拿來賣),就是增值稅最後一手之納稅人,才是最後負擔所有稅金之人。代收大陸臺灣雙向快遞、海運、空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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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服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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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收貨款
代墊貸款源頭的廠商及中間的經銷商,只針對其銷貨環節所產生的增值稅做「代收代付」的工作,銷售者所繳交的稅金,只是向下一手收取,最後還是要上交當地主管國稅局的,增值稅並不是成本,亦不是費用,更不是收入,只是幫國稅局做「代征」的工作罷了。
所以上面的比較,銷貨毛利部份,就必需將增值稅部份從成本及費用中剔除,。因此正確答案為當甲方為一般納稅人時,他的銷貨毛利就是500元,當甲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時,他的毛利不是470就是330了。這樣各位看官有看出當兩種資格不同時,對獲利狀況之影響了嗎?
普通發票 VS 專用發票
大陸的增值稅,有個和台灣全然不同的征管方式,個人認為最大的不同,就是增值稅發票,分成普通發票及專用發票兩種大類。(其實還有出口專用發票,但是一般是0稅率)
那什麼是普通發票,什麼是專用發票呢?其實普通發票是將含稅價直接寫在發票上,直接列示,即單價上已包含了增值稅金。而專用發票,除了貨物的原始未稅售價外,尚會將稅額部份列示出來,以做為抵扣計算用。
其實普通發票在實務上被嚴重誤解,甚至是成為了採購和業務間談價的一種工具和手段,在很多人的心裡普通發票應該有下列的意思(先聲明,以下所列的都是錯誤的,務必小心)
1. 普通發票的稅率都是6%(現在是3%)
2. 開立普通發票買到的東西會比較便宜,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東西會比較貴
3. 開立普通發票的都是小規模納稅人
正確的觀念應該是:(先聲明,以下所列的都是正確的,務必注意)
1. 一般納稅人也可以開立普通發票
2. 一般納稅人開立的發票,稅率就是17%,小規模納稅人開立的發票,就是3%,也就是說稅率是根據開票人的資格而定的,而非發票種類。
3. 一般納稅人也可以開立專用發票,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開立專用發票,稅率也是依其資格決定。
所以同一家廠商出售的貨物,不論其開立的發票種類為何,其稅率都相同,惟一不同的是拿到發票的消費者,如果是終端消費者(最後一手),其實拿到什麼發票都是沒有差異的。但是如果消費者仍將此貨物轉售並開立發票時,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的差異就很明顯了,如果拿到專用發票的下一手,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話,發票上的進項稅是可以抵扣銷項稅的,但是拿到普通發票的話,不論你是一般納稅人或是小規模納稅人,均不得拿來抵扣稅款,也就是說增值稅金變成了成本的一環,而不再是之前所說的「代收代付」的性質了。
以第一個例子的狀況再做說明:甲方為一般納稅人,當甲方以1000元(未稅),購買A貨品,並以1500元出售給乙方時,計算毛利及稅額如下:
當甲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:
毛利:1500-1000= 500
應納稅額:1500 × 17%- 1000 × 17% =(1500-1000) × 17% = 85
當甲方取得普通發票時:
毛利:1500-1000-1000×17% = 330
應納稅額:1500 × 17% = 255
很明顯,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,毛利金額會較取得普通發票時高,至於應納稅額,因是代收代付之性質,只要客戶沒有倒帳,沒有收不到錢的問題時,最多就是每個月申報增值稅金額較高,並沒有太大之不同。
最後,增值稅法的確是門複雜的學問,雖然每個人都不是專業的財會人員或稅務專家,但是瞭解相關法規在實務應用上之觀念,其實並不難。簡單正確的一個稅法觀念,可以讓我們在決策判斷時,不會造成誤判,並能為公司獲取最佳之利益。相對的,錯誤的稅法觀念,如不小心,會讓看似有利的交易活動,處處充滿風險及損失。也希望各位善用各項正確的觀念及知識,為自己的公司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。
以下註解引用自由的維基百科
註一: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中國大陸稅種——增值稅劃定的開徵對象之一。根據1994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(1994)第059號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》的規定,界定的範圍如下:
1. 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,均為一般納稅人;
2. 非企業性單位如果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,並且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,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。
3.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(自1998年7月1日起,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除外),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勞務的小規模企業和企業性單位,賬簿健全、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、進項稅額,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,經企業申請,稅務機關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。
4. 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,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;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,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,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。
註二: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中國大陸稅種——增值稅劃定的開徵對象之一。根據199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(1994)第116號《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界定的範圍如下:
1.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,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,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,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;
2.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,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;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、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,視同小規模納稅人。
3. 自1998年7月1日起,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,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,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,均應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徵收增值稅。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://tuchhs.pixnet.net/blog/post/6377575-%E5%A4%A7%E9%99%B8%E7%A8%85%E6%B3%95%E5%B8%B8%E8%AD%98%E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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